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9月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吴济海)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真的能“免责”吗?9月2日,记者获悉,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审理了一起社保缴纳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带你读懂新规背后的法治逻辑与人性关怀。
2011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该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11年8月至2024年5月的工资,并为王某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24年4月的一部分社会保险费。
2023年8月,王某出具一份《职工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内容为“由于本人已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企业养老保险并且已经缴满15年,不需要参加深圳市养老保险,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或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王某还曾向该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上班期间,本人自愿自己缴纳社保医疗保险,并承诺在公司上班期间个人社保医保不会中断,如因个人社保医保出现中断,产生的意外风险类问题都由本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2024年5月,王某被公司辞退后,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某公司逾期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未为王某缴纳社保为由,要求解除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
随后,劳动仲裁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王某不服,向武汉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二是王某能否据此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金。
承办法官表示,劳动者无论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因此,王某承诺放弃缴纳社保的行为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王某有权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日前,法院经过两审终审作出判决,2011年3月至2024年5月,王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万余元。
据悉,202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全面禁止“社保协议免责”条款,用人单位再无免责“挡箭牌”。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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