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1月22日,记者从湖北省法院获悉,武铁中院审理的湖北首例“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入选湖北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上海某公司在德国订购一批医疗试剂,委托某物流公司以“跨国铁路+境内公路”的多式联运方式通过“中欧班列”从德国跨境运输至武汉,再通过公路转运至上海。物流公司又将业务拆解分包给某冷链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完成超1万公里的运输路程。
境外运输期间,存放货物的三个冷藏集装箱因电机皮带断裂和电瓶被盗等原因出现失温故障,由于诸多原因未能及时处理修复,造成货物全损。上海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冷链公司等五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武铁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货物通过“中欧班列”运输,冷藏集装箱失温事故发生于境外,属于涉外民事案件。本案涉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五方当事人,涵盖多式联运与国际铁路联运,涉及委托合同与运输合同等多重契约关系。
武铁中院将潜在的多个案件融入一案之中,根据查明事实对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作出精准认定,最终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认定某冷链公司系本案整个国际铁路联运的货运代理人和案涉冷藏集装箱的出租人,应对冷藏集装箱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其中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金额400余万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武铁中院的司法服务并未止于办案,还系统总结“中欧班列”案件审判经验,梳理分析此类运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编写发布了《涉中欧班列运输法律问题提示手册》,帮助相关企业规避经营风险,切实护航“轨道上的湖北”。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作为湖北法院审理的首例“中欧班列”涉外商事案件,通过准确适用国际条约明晰国际铁路运输纠纷裁判规则,明确了“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纠纷裁判标准,有助于降低规则不明晰带来的行业风险,进一步增强了国际物流企业对“中欧班列”运输保障的信心。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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