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紧急关头,他毫不犹豫将工友送医,结果工友在送医途中去世,这事谁来担责?1月22日,在省法院发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善意帮扶的案子引人关注,影响深远。
刘某甲与张某原系工友,二人关系较好。2020年11月15日,张某外出送货过程中,刘某甲电话告知张某其身体不适,张某赶回住所并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甲前往就医。行驶途中,刘某甲从摩托车上摔倒在地,后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已死亡。
2020年11月18日,张某与刘某甲之子刘某乙就赔偿事宜签订协议,约定由张某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2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甲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交通事故。张某收到鉴定意见后,除前期已支付的3万元丧葬费外,又继续支付了1万元。
2025年,张某被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刘某乙因与张某就继续支付赔偿款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刘某甲的朋友,对刘某甲并不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其在得知刘某甲身体不适后,立即将其送医治疗,张某的行为体现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可以认定为紧急救助行为。刘某甲因其自身疾病在送医途中死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案涉《赔偿协议》签订后,张某虽已实际给付部分款项,但该协议系基于双方当事人对刘某甲的死亡原因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所签订。后张某在明知刘某甲死亡与其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未撤销该协议,仍继续向刘某甲的妻女支付一部分生活费,足见其顾念工友情谊,体现了善意帮扶之举。
现张某患病,生活困难,为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已失去经济收入及支付能力,刘某乙要求其继续履行协议约定,既与实际情况不符,也有失公平。司法裁判应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最终法院认定张某无需继续履行案涉合同义务,判决驳回刘某乙的诉讼请求。
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张某在刘某甲病发时将其送医治疗是紧急救助,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与道德上的可褒扬性,其基于善意帮扶自愿施行了部分资助行为,但在其自身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如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不仅有违实质公平,也不利于弘扬善意施救的美德。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避免机械司法,体现了对善行的认同与保护,让善意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罗田甜】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