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22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蔡蕾)子女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能免除赡养义务吗?1月22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在李某诉刘某甲等赡养费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所有子女均有义务共同赡养父母。
李某与丈夫(已去世)育有三子一女。早年家庭分家时约定:父亲由次子刘某甲赡养,母亲李某由幼子刘某乙赡养,父亲去世后由长子刘某丙安葬。分家后,李某便跟随幼子共同生活至今,其现已逾八十岁,双目失明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除幼子外,其他子女均未向其支付过生活费或承担医疗费,而幼子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目前已难以单独负担李某的生活费与医疗费。
为保障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其他两子一女也履行赡养义务。刘某甲等三被告辩称各方早已达成分家协议,根据约定三人不用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刘某甲等三被告作为李某抚育成年的子女,以分家协议内容为由请求免除其赡养义务,既与法律规定不符,也违反了“孝亲敬老”的家庭美德,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甲等三被告共同承担李某的赡养费。
“在赡养方式上,子女经父母同意后,可就赡养事宜进行具体分工,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省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坚守法律底线、强化道德引领,明确赡养义务的不可免除,充分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注入司法力量。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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