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提醒:自己的卡自己用!若被认定这些行为或遭惩戒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3月30日讯(记者夏奕 通讯员龚轩)30日,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新型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高峰在省厅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时介绍,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一旦被用于诈骗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这类行为后果严重,轻则面临金融、通信和信用惩戒,重则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新型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高峰在省厅新闻发布会上发言。记者夏奕 摄

高峰介绍,这类行为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通常分为两个层次:

一、如果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会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甚至可能成为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帮信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一旦定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有从宽处理的空间(如不起诉或缓刑),但这仍然会留下案底,对未来升学、就业等产生影响。

二、即使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只要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非法出租、出售、出借“两卡”的行为,就会面临严厉的联合惩戒。一旦被惩戒将面临:

1.金融惩戒: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被限制,这意味着你无法通过手机银行、网银、ATM机等方式转账。同时,暂停你名下所有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的业务,你只能向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

2.电信网络惩戒:限制你名下电话卡的功能,并且不得为你办理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等业务。

3.信用惩戒:你的信息将被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就是俗称的征信黑名单,影响你未来的贷款、信用卡申请等。

上述惩戒措施期限一般为2年,如果构成犯罪并被判刑,惩戒期限则为3年。

高峰介绍,办案中警方发现不少群众明知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号会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却经不起高额收购的诱惑,心存侥幸、盲目冒险。他们错误认为,诈骗未必得逞、涉案金额未必巨大,不会追究到自己头上。但从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诈骗团伙落网,警方必将循线深挖溯源,实名买卖、出租出借“两卡”及支付账户的人员,无一例外都会被精准追查到位,同时诈骗案件单账户涉案资金超30万元已是常态,许多人都是在得知自身行为已构成犯罪后才追悔莫及。

民警提醒:别侥幸,触碰“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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