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12月23日上午,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司法部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征求各方意见,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调整后,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征税范围。维持现行征税范围不变,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关于税率。维持现行税率不变,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四)关于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算。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此外,草案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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