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我省再修“管法之法”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27日讯(记者高萌)2023年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修改立法条例既是总结我省多年立法经验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记者从相关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我省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5年作了修改,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后的立法法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完善立法程序,对地方立法有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修改,将其列入2023年度计划。今年3月初,成立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先后赴省内外开展调研,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在湖北人大网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等开展立法中评估”。

据了解,修改决定围绕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工作机制、法规实施和备案审查等制度予以完善,着力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比如,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提出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立足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动全省流域综合治理和“四化”同步发展,增加区域、流域协同立法的相关内容等。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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