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难?法官教你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10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邱实)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院长邢勇做客“周二之约”问法官直播间,与网友交流买卖合同的风险与防范。在直播中,邢勇院长讲解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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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勇院长在直播现场。记者陈勇 摄

2020年12月,某建筑公司承接一建设工程后,找某水泥公司采购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货款由水泥公司垫资,建筑公司按照业主支付情况及工程进度支付货款,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后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水泥公司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已供应的混凝土货款。经双方书面结算,共计35万余元。此后两年,水泥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款。建筑公司的回复是,他们已两次向业主发送《工程联系函》催要工程款,一旦有结果会立即支付水泥公司的货款。

2023年,水泥公司久等无果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35万余元货款及逾期利息。建筑公司则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已约定,建筑公司按照业主支付情况及工程进度支付货款,双方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现在业主拖欠工程款,他们也没办法。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公司不能支付水泥公司货款的情况,水泥公司同意不追究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责任。但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在业主拖欠巨额工程款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仅通过书面函件两次向建设单位催款,至判决之日未采取包括诉讼等方式在内的有效方式进行催款,属于怠于主张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若建筑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将有悖公平原则。近日,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水泥公司支付货款35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邢勇院长介绍,在实践中,买方常利用其甲方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约定向卖方付款需以买方从第三方处获得相应款项为前提条件。“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与合同相对性相悖。卖方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履行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

若买方怠于履行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则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对于履行合同约定的守约方而言显失公平,故“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直播结束后,邢勇院长将作为轮值法官继续留在专栏,在线为网友解答法律疑问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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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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