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法院“首例”:查阅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9日讯  股东出资后,是否有权利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7月8日,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依法确认了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范围,支持了股东要求查阅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是新《公司法》施行后武汉法院审理首例知情权纠纷案件。

2020年,某实业公司、某科技公司共同登记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科技公司为工程公司的大股东。2023年7月19日,实业公司向工程公司寄出《通知函》要求查阅公司相关决议、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工程公司对于未作任何回应。2023年年底,实业公司向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悉,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东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原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基于空白溯及的原理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要求查阅工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东西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司的数量在逐年增长,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原公司法关于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未作规定,而新公司法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院根据新《公司法》审理相关案件,履行司法职能,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特别是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有力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杨静 潘旺旺)

【编辑:姚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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