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旧房改造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3日讯(记者冷靖华 通讯员吴冬晖)4月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了解到,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优化后,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旧房改造。优化后的政策已于昨日下午17时30分起施行。

“目前,‘五改四好’城市更新行动正在加快推进,为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住房民生中的作用,我们也对部分政策进行了优化。”武汉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政策优化主要体现在进一步放宽使用限制、扩大使用范围等方面。如:参加武汉市危旧房合作化改造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用于危旧房改造;也可使用规范的项目改造或安置协议、房屋互换补充协议等购房凭证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武汉市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此外,危旧房改造提取金额、租房提取金额可合并纳入缴存余额,核定贷款资格、计算贷款额度。

优化后,我市将取消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按房屋房龄分级的规定。统一调整为:首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

此次政策优化,还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受理范围扩大至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且取消户籍限制。即:全国各城市缴存职工,在武汉市购买自有住房,或有未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借款人(含配偶)须武汉市户籍的限制条件。

记者采访了解到,优化后的政策还扩大了贷款套数认定的范围。2027年6月30日前,缴存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再次购买武汉市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正在挂牌出售的一套已有住房不纳入贷款套数认定。

但缴存人家庭在武汉市已有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在全国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仍不予贷款。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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