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1日讯(记者陈勇 通讯员蔡蕾)4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湖北法院202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5全年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894件,同比上升24.7%。新收案件覆盖人工智能、数据、平台责任、医药等全技术领域,涉外案件、数据权益、技术秘密、平台不正当竞争、数字文创、科技成果转化等新类型案件2456件,比上年增加27.6%。
本次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包括1件行政案件、1件刑民交叉案件和8件民事案件,涉及数据权益、数字金融、平台经济等行业领域,通过提高侵权成本、明确权利边界、稳定创新收益预期,为企业持续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提供更坚实的制度支撑,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裁判在技术演进、护航创新过程中的规则塑造功能。

发布会现场。通讯员朱向东 摄
淘某、天某电商平台遭“恶意”打标
法院判不正当竞争者赔偿200余万元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系某电商平台的运营者、数据采集者及控制者,并通过与平台用户签署服务协议的方式获得采集、存储、使用平台中相关数据的权利。
修某公司、李某开发运营的某查查软件通过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互助捉拿恶人”等形式组织商家提供,及向第三方购买等手段获取了上述平台的商业数据。该软件利用数据对平台账户信息提供查询服务并对平台账户进行“恶意”打标。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认为修某公司、李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修某公司、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修某公司、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案涉侵害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提供案涉软件针对某平台用户实施的举报、空号检测、自动检测、账号查询、API 接口服务功能的行为;修某公司、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7876元;修某公司应在其运营的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抖音号、小红书账号连续15日发布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一审宣判后,修某公司、李某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音”短视频遭软件“去水印”
法院判决软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
北京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短视频平台“某音”运营方,其通过添加水印、禁止下载等技术措施构建原创保护体系。北京某公司发现,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研发、运营“某解析”系列工具(含PC端、APP、微信小程序、公众号等),提供针对“某音”视频的“去水印”及突破“某音”平台限制下载功能,并可批量下载评论、提取视频音频。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通过会员收费和广告等方式牟利。
北京某公司认为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的前述行为破坏其原创保护机制,诱导用户实施视频搬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诉请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万元。
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辩称“某解析”系列工具仅为用户提供技术解析服务,并非专门针对“某音”,亦未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首页连续30日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武汉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元;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3万元。
一审宣判后,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武汉某甲公司、武汉某乙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茉莉某芽”直播声称平替“霸王某姬”
涉嫌不正当竞争被罚21万余元
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1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和食品销售。该公司享有“CHA*EE霸王某姬”等系列商标,在全球开设的门店达4500余家,其中“伯牙某弦”奶茶一年卖出1亿多杯,在其公司饮品中排名NO.1。2022年9月7日,北京某公司获评由红餐网颁发的“2022中国茶饮十大品牌”。其中“伯牙某弦”奶茶产品主要成分为:茉莉某芽、优质牛乳、冰勃朗非氢化基底乳,营养信息中显示反式脂肪酸为0。
湖北某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25日,经营范围含广告发布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该公司经受让取得了“CTRL*AL”“控某卡”等系列商标后,通过其公司认证的抖音账号、抖音店铺、小红书账号、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天猫店铺、京东店铺、拼多多店铺等平台,宣传、销售公司的“茉莉某芽奶茶固体饮料”。其产品配料:赤藓糖醇、奶茶基料粉(蛋白固体饮料)、奶油风味粉(蛋白固体饮料)、乳粉、速溶茉莉绿茶粉”。
自2024年7月起湖北某公司开始在上述平台账号内直播带货,直播间内主播一手持“霸王某姬”纸杯,一手持“茉莉某芽”袋装产品声称:“这一袋才80大卡,0蔗糖0反式脂肪酸,这让人家霸王以后怎么活哟”“这喝奶茶就允许你们喝伯牙某弦,不允许我喝这个80大卡的平替,真的一模一样”“跟霸王某姬的伯牙某弦就是一个味”“别再当冤大头了,喝20多块钱一杯的伯牙,我这一杯3块多不香吗?”在直播间,购物车链接名称为“【霸王某姬】控某卡同款茉……”。
北京某公司通过取证湖北某公司的直播间和165个视频,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湖北某公司提交了用户在多个平台上发布北京某公司出餐排队时间长的评论,北京某公司则提交了用户在平台上发布出餐快、“茉莉某芽”与“霸王某姬”味道不一样的评论。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北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北京某公司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在抖音、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店铺中连续30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1.75万元。
一审宣判后,湖北某公司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武昌鱼”商标争夺案有果
鄂州某集团注册在先
鄂州某集团公司于1997年1月16日成立,业务涵盖食品工贸等领域,注册有“武昌鱼”商标,该商标先后于2001年、2002年被认定为鄂州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武昌鱼”字号于2004年5月被列为鄂州市第一批企业名称保护字号,在湖北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02年12月3日,鄂州某集团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投资设立鄂州某公司,该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注销。
湖北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经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鄂城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成立,2023年4月10日变更为现名称,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生产、保健食品销售等,与鄂州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业务领域高度重合。
2024年7月2日,鄂州某集团公司以湖北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受保护的“武昌鱼”字号,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解和混淆为由,向鄂城区市场监管局申诉。2024年8月5日,鄂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裁决,认定湖北某公司使用“武昌鱼”字号违反相关规定,裁定其停止使用该名称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湖北某公司不服,于2024年9月1日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0日,鄂城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湖北某公司仍不服,诉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湖北某公司诉讼请求。
湖北某公司提起上诉。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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