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推进会上获悉,6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市关于城市更新的专门立法,确立了“体检先行”原则,并提出既有建筑改造中“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社会资本可参与城市更新等内容。
实施城市更新,“体检先行”
《条例》确立了“体检先行”原则,系统构建了“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三级规划实施体系。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时,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与片区策划方案同步报批,以简化合并重复环节,提升审批效率。
土地用途规划改变的,可变更或重签合同
《条例》针对存量更新中土地政策适配不足的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对涉及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改变的,可签订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并调整土地价款;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可设定不超过五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土地可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继续使用。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建筑用途转换与土地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空间使用的灵活性与适应性。
既有建筑改造“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
针对既有建筑改造中普遍存在的适用标准不匹配问题,《条例》授权各部门以“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为底线,研究制定消防、间距、绿化等领域标准规范,建立了专家论证与行政认定相结合的弹性审查路径,规定可组织专家对确实无法满足现行标准的项目进行技术论证,论证意见可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社会资本可参与城市更新
《条例》明确,社会资本可通过作为统筹主体或实施主体参与城市更新,为社会资本参与提供了多元路径与制度保障。
为破解分散权利主体难以形成统一更新意愿、影响片区整体功能提升的困境,《条例》规定允许通过市场化方式归集分散的物业权益。
此外,条例还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危旧房改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长江日报记者冷靖华)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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