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4月29日讯 “五一”假期,到江边“甩一杆子”、来一场“野钓”,是一些武汉人的休闲选择。值得关注的是,自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简称:《渔业法》),为合法垂钓开了“绿灯”,对违法垂钓加大了惩处力度。

市民咨询哪些行为是违法垂钓。记者金文兵 摄
近期,武汉多地密集开展普法宣传,向垂钓爱好者宣讲新《渔业法》的相关法条。在普法宣传现场,垂钓者普遍关注:日常垂钓如何不违法?

执法人员在巡护。长江日报记者金文兵 摄
“我们整理了一个关于渔业法的‘十问十答’宣传资料,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条。”4月29日,武汉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执法巡查,对交界水域、非法捕捞高发多发水域及鱼类资源丰富水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希望钓友们享受垂钓之乐时,将多钓的渔获物放归长江。

执法人员宣读垂钓新规。通讯员李隆海 摄
一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问:《渔业法》施行后,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武汉市还可以钓鱼吗?
答:本法规定个人通过娱乐性垂钓零星获得水产品的,不属于捕捞作业。长江十年禁渔以来武汉市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允许娱乐性垂钓。
三问: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武汉市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钓、多线多钓;禁止使用各类视步装置、探鱼设备、无人机(船)等辅助装置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垂钓;禁止使用鱼虾类、螺贝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钓饵、窝料;禁止使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辅助垂钓。
四问: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会面临什么惩罚?
答:新《渔业法》对违规垂钓的惩罚条款更为严厉——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罚款金额由1000元提升至5万元。
五问:《渔业法》对炸鱼、毒鱼、电鱼有何规定?
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即使是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也面临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问: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七问: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八问:哪些渔具属于禁用的渔具?
答:《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行〔2021〕4号)规定了10类36种禁用渔具,其中大家比较熟悉的有钩刺耙刺(仅限锚鱼、武斗竿);定制(串联)倒须笼壶又称地笼;拟饵复钩钓具(钓钩数7个及以上)。
九问: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法吗?
答: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问:《渔业法》对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禁止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这里所称的开放水域,是指水生生物通过水的自然流通能够到达的水域,包括天然水域和与天然水域连通的人工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十问十答宣传材料。
(长江日报记者金文兵 通讯员李隆海 阮杰 李旭东 熊开灏)
【罗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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