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有人不戴口罩出门还很嚣张?你违法了!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7日讯(记者闵小丽)当下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出门戴口罩”早已是防护常识。但总有那么一些人“放飞自我”一意孤行,全国各地不戴口罩四处乱串的事件屡有爆出。他们的行为违法吗?且听听湖北省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怎么说。

有些人出门不戴口罩还很嚣张

一女子在北京某地铁站坚持不戴口罩 图自北京晚报

2月3日,北京地铁公司宣布,乘客须佩戴口罩乘坐地铁,对未戴口罩的乘客,北京地铁将进行劝离。然而,一女子在北京某地铁站坚持不戴口罩,被民警和地铁工作人员劝阻。谁料,其不仅态度恶劣,还对戴口罩的众人叫嚣道:“你们都是得肺炎的吧!”最终,该女子被警察带走,旁观者一片叫好。

2月3日,四川南充一城管队员在街头巡逻期间劝说一男子戴口罩,反被男子辱骂,还用折叠剪刀刺伤其中一名城管队员。目前,该男子已被刑事拘留,被刺伤城管队员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无生命危险。

在海口市万宁某小区,一名没戴口罩的中年女子从楼道里走出来,值守的防疫工作人员前来提醒和劝说。没想到这名女子不但不听劝说,反而霸气三连问:“我和你亲嘴了吗?”“和你一个被窝了吗?”“妨碍你了吗?”该女子还表示:“我不愿意戴口罩,你管得着吗?”“我不戴口罩又不会死!你是个什么东西?”防疫工作人员只能报警处理,涉事女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日前,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在江岸区江大路李胖子生鲜店,看到一名五六十岁的男子没戴口罩大大咧咧地走进店里,店内顾客纷纷侧目,他还没有察觉。店员隔着几米急急招呼他,“您没戴口罩莫进里头,快出去快出去,要什么我们给您拿出来。”该男子高声申辩,“我手上拿着酒精在,随时消毒,比你们戴口罩还干净。”店员再三坚持让男子出去,最终他骂骂咧咧地离开。

违规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个人不戴口罩出门、不配合隔离、外出聚众娱乐等等放纵自我的行为违法吗?且听湖北省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一一解读。当前正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个人不遵守行政机关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隔离、封闭规定,违规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公民应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

疫情防控期间,到公共场合可以不戴口罩么?

湖北省检察院:不可以!根据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决定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该举措属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提出的传染病防控措施。公众场合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大家遵守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如果拒绝配合,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会构成【妨害公务罪】

注:【妨害公务罪】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我被确诊了,但我不想被隔离,可以吗?

湖北省检察院:不可以!在疫情发生期间,如果明知自己患病而拒绝治疗进而传播疫情的行为,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过失犯本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疫情防控期间,我想外出聚会玩乐,可以吗?

湖北省检察院:不可以!限制或禁止群体性集会活动是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疫情防控措施之一。疫情防控期间,组织他人外出聚餐、玩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编辑:付豪 黄亚婷】


(作者:闵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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