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规范“线上”团购套餐,非必需消费品不得捆绑销售

长江日报-长江网2月21日讯(记者唐煜 通讯员武严)为确保重要民生商品网上选购配送等价格稳定,规范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团购套餐价格行为,打击哄抬价格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2月20日,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出通告,进一步规范武汉市疫情防控期间“线上”团购套餐价格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适用“线上”团购套餐的重要民生商品包括米、食用油、面粉、肉、蛋、菜、奶、调料、水果、日常生活用品等满足市民最基本的必需消费品,经营者制定“线上”团购套餐品类应该符合实用、经济、急需的原则,非市民必需消费品不得列入“线上”团购套餐进行捆绑销售。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线上”团购套餐除标示总价外,内含商品应分别标价,且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数量或重量)、销售价等,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一并标明。有“线下”门店的,“线上”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线下”门店同类商品标示价格。各商品销售价格之和不得低于套餐总价。

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不得哄抬价格。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不得有误导性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经营者不得有《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所列的不公平价格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违反规定的经营者,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对于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编辑:陈学忠 王爽】

(作者: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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