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拟规定,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在居民住宅办学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28日讯(记者刘嘉 通讯员邹永宁)“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4月28日,武汉市教育局公布了《武汉市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设置标准》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办学规模、教育教学、人员配备等9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设置标准》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提出了明确要求。“培训内容、培训方式要与机构类型相匹配,选用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培训计划。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开展培训的,其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等应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目前,武汉市由教育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共有400余家。今年3月,武汉市开始施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者承办以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不得将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者考试、测试结果以任何形式提供给本市中小学校。针对各种“超纲教学”“提前教学”也采取了监管措施,要求培训机构在进行审批时,将教学计划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还要将教学计划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大众监督。

在这次的《设置标准》中,教育部门对培训机构的教师人员也提出了要求。培育机构应有和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专职教师最低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武汉市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在培训机构任职。

此外,在办学场地方面,《设置标准》要求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D级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市民可于5月8日前去函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建议。详情可查询武汉市教育局官方网站。

【编辑:朱艳琳】


(作者: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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