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噪音致人神经衰弱,施工方被判赔偿千元精神损害金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30日讯(记者万勤 通讯员田晶)施工者小心了,噪音致人神经衰弱,极可能涉及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记者29日从青山区法院获悉,青山区首例环境噪音污染侵权案,小区施工方赔偿青山某小区居民1000元。

2016年4月起,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分别在青山某小区附近日夜施工,施工噪音使得黄某神经高度紧张,并导致头昏、失眠多梦,经诊断产生了神经衰弱的症状。

黄某咨询社区律师,并申请指派律师曾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调查:施工噪音确实超标

曾陈律师承办案件后,多次调查现场。取得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存在噪音环境污染事实,收集关键证据。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接到投诉,要求对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现状进行监测,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又委托青山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施工地点均存在噪音超标情况。

随后,曾陈律师又帮黄某到医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了黄某因噪音问题而到医院治疗的事实。

通过多次往返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和医院收集证据,调取案件材料,最终黄某委托曾陈律师根据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制作了民事诉状,将湖北某公司和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庭审焦点:施工噪音是否构成侵权

开庭后,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案件争议的焦点施工噪音是否对黄某造成侵权、黄某是否存在侵权损失。

庭审中,曾陈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噪音污染属于环境污染的一种,构成噪音污染的条件之一是所产生的环境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音排放值,原告已提供了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施工中噪音超标,且该噪音不可避免的对原告黄某产生了影响,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曾陈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上被法庭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存在,因湖北某公司已施工完结,因此,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停止噪音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金1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提起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本案便属于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对促进行政、司法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作用,解决环境侵权案件的举证难问题具有示范作用。

【编辑:朱艳琳】


(作者:万勤)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