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基本知识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主要具有风险分散功能、保险金给付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金融融资功能,按保险范围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三大类。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意外医疗、意外伤残、意外身故保险;
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保险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不同险种的免责有所不同,投保时需认真阅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的产前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 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二、人身保险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消费注意事项
(一)人身保险投保环节消费注意事项
1、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消费者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可以要求其出示资格证和展业证,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核查营销员的身份。
(2)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购买。很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网点分布较广,方便消费者就近购买保险产品。
(3)通过专业中介机构购买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购买人身保险产品。
(4)保险公司直销。即保险公司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保险产品。
2、购买分红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了解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3、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4、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注意的事项
投保人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5、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应注意事项
第一,认真核对并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通讯地址、手机等内容。第二,准确填写投保的产品名称、保费、保险金额。第三,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如实回答投保单上告知内容。对于投保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还需亲笔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第四,投保人在填写完毕后,确认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并由投保人、被保人亲笔签名确认。
6、特别关注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内容。
(二)人身保险保全环节消费注意事项
1、保全服务申请人资格
生存金、满期金和年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其它保险项目的申请资格人通常为投保人。
2、一般应备资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2)办理收付费项目的请携带银行卡。
3、提醒事项
(1)客户联系方式变更后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请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
(3)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十天内,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返还所交全部保险费。超十天犹豫期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退保处理。
(三)人身保险理赔环节消费注意事项
1、申请人资格
(1)若被保险人未身故,则由被保险人本人作为申请人申请理赔;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由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申请理赔;若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执保单原件申请理赔,但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户籍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2、理赔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基本资料包括:身份证明、银行卡、关系证明、保险事故证明。
3、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后及时报案
出险后请及时报案,以便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快速理赔。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提供真实、有效的事故证明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确保每位客户的合法权益,请提供真实、有效的事故证明。
【编辑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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