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重庆公交坠江”事件受害人家属可向公交公司索赔

长江日报融媒体11月2日讯(记者梁爽)从法律层面上来讲,“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受害乘客家属该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公交车公司该担责吗?打人女乘客及司机的家属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曼莉表示,对于公交司机来说,驾驶公交车是一种职务行为,乘车刷卡买票上车后,司机、公交公司和乘客之间其实是一种合同关系,司机和公交公司有责任安全地将乘客们送达至目的地。司机遇上不理智的乘客,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其实可以选择停车后处理、报警,而此事件中的司机在行驶途中边开车边还击,是十分危险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殴打司机的女乘客来说,对司机有再大的不满,也应在下车后找相关部门投诉解决,而不是置一车人的安全于不顾,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同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由于此次事件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机的民事责任由他们的继承人在他们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车上其他乘客的家属找司机及女乘客的家属要求赔偿,因为涉及到多个遗产继承人,需要析产等过程,非常繁琐。受害人家属也可直接找公交公司索要赔偿,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为违约方,需要对这些无辜乘客的死亡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曾曼莉还表示,除了此事件外,乘客抢夺方向盘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公交司机在驾驶之前发现自己身体不适,有影响开车的因素,却依然驾车上路,同样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辑:朱艳琳】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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