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与公交车司机互殴,他人制止应属见义勇为

长江日报融媒体11月2日讯(记者舒翔宇)当乘客与公交司机发生冲突时,车上其他乘客上前制止是否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对此,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七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

见义勇为的确认将根据条例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目前通报情况,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中,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嫣分析,这种情况其他乘客上前制止,是比较符合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一般在公交车正常运营载客行驶过程中,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虽然不可预见其必然发生不良后果,但其行为本身已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上前制止的行为是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

【编辑:朱艳琳】

(作者:舒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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