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类、精神类这些特殊药生产销售,7天内要上报

北京青年报消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要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后7日内上报。对发现的违规销售、伪造资质、骗购特殊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发布文件,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发了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流通、库存的明细数据进行查询和统计,对特药生产计划和购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并于2017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

国家药监局在日前发布的通知中称,特药信息报告系统试运行两年以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2018年6月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建设通过专家会验收,目前系统已正式运行。为加强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应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发生生产、经营活动后7日内按照每品种、每规格、每批次的方式将原料药和制剂的购进、生产、销售等详细情况在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内填报或导入数据。如企业注册信息有变更,及时在系统内修改后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审核系统内企业上报信息,发现企业上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督促企业及时更正。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利用特药信息报告系统内的查询、统计功能,定期查看特殊药品信息数据。对存在可疑情况的及时开展调查核查,对发现的违规销售、伪造资质、骗购特殊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查处。

【编辑: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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