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没注册却收到电子商城3万元消费短信,原来是同事在“搞鬼”

男子用手机支付购物。新华社 发

长江日报融媒体4月9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郝硕)男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同事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下载购物小程序并绑定银行卡消费3万余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竟还谎称此行为是受其他同事指使。4月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后,该男子因涉嫌盗窃罪和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刘涛(化名)是某共享单车的维修工人,年龄较大的他不太会使用智能手机和公司软件,于是在跟仓库管理员王力(化名)核对手机中的数据时,刘涛都会让王力操作。

去年8月14日和8月31日,刘涛分别收到了两笔银行消费短信,金额共3万多元。没有消费的他纳闷了,于是向银行咨询,银行员工告诉他,这两笔钱都是通过京东商城消费的。奇怪的是,他从未注册过京东账户,更没有购物,那银行卡里的钱是如何“消失”的呢?

刘涛忽然想到,在自己收到第二笔2万多元的银行卡扣费短信后,仓库管理员王力第二天就辞职了,而且他经常操作自己的手机。随后刘涛向公安机关报警,犯罪嫌疑人王力于2018年9月5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查,王力利用工作之便,在刘涛的手机上下载了“京东购物”小程序,注册账号并获取验证码,然后用另一部手机使用上述验证码登录刘涛的京东账号,绑定其银行卡并设置了支付密码。就这样,王力分两次用刘涛的支付信息购买了价值3万多元的物品。

按正常情况,王力触犯的只是盗窃罪,但他在审查过程中,为了推卸刑事责任、减轻自身刑事处罚,向公安机关虚构其本人是受到同事李华(化名)的指使,才共同参与、实施了上述犯罪事实,意图使李华受到刑事追究。

最终,江岸区检察院指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诬告陷害罪。

承办检察官提醒,不要轻易把手机交给他人,给犯罪分子盗取钱财的机会,同时也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身份证违法犯罪,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编辑:叶子】

(作者: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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