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村干部工作日午餐饮酒并违规报销,新洲区一村支书受党内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5月5日讯(记者鞠頔 通讯员武纪宣)得知村委会委员工作日午餐饮酒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事后还违规使用集体资金报销。5日,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新洲区一名村支部书记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朱柏松,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任梅店村村委会副主任,2002年任梅店村党支部副书记,2002年3月至今任梅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2018年5月16日,由新洲区妇联组织的公益活动走进梅店村,免费为中老年夫妇拍摄结婚纪念照,活动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结束。梅店村村委会委员程金堂、妇联主任姜冬林向梅店村党支部书记朱柏松请示后,与5名摄影工作人员及司机一起到建安酒楼吃饭,并在工作日中餐饮酒,后将消费的470元违规报销,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

办案人员表示,朱柏松作为梅店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职责,对村委会委员中餐饮酒、公款吃喝一事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朱柏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执纪者说

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新形势下,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面对村干部工作日午餐饮酒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但不予以制止,事后还违规使用集体资金报销,暴露出当前基层仍存在管党治党责任虚化弱化问题。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理念,把党的领导体现在日常监督管理之中,抓具体、抓深入,绝不能当“甩手掌柜”。

【编辑:刘思】

(作者: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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