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一村支部书记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江日报融媒体8月18日讯(记者高萌 通讯员武纪宣)8月16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违规在村经费中垫缴党员党费等,江夏经济开发区一名村支部书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王杏,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5月至2008年8月任金口街东振村副主任,2008年至今任金港汽车产业园东振村支部书记、主任。

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王杏擅自同意将村干部交通补贴28000元转为燃油费予以报销,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东振村2013年至2014年列支接待费中副食支出240000余元的行为,负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2012年在村经费中垫付应由党员个人上缴党费432元的行为,负领导责任。

办案人员介绍,王杏身为中共党员,金港汽车产业园东振村支部书记、主任,违规报销村干部交通费用,招待费支出副食费用,违规在村经费中垫缴党员党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了廉洁纪律。王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版)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各地三令五申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但仍有一些党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受到惩处实属必然。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隐形、变异的四风问题更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一旦发现要严加惩处,并加大曝光力度。(通讯员武纪宣 记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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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曦东】

(作者: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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